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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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建筑市场“宽进、严管、重罚”新格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我厅拟对《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豫建行规〔202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stjgc@163.com。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修订新旧内容对照表
《若干措施(试行)》原内容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和修改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通报至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修改为:不得支解发包工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表述,将“肢解”修改为“支解”。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属于省外企业的,还应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通报至其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任的,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上述制度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成立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变更施工许可证。变更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原项目经理按未在岗履职处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动态扣减信用分,向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变更施工许可证。变更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原项目经理按未在岗履职处理。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未按要求到岗履职或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入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动态扣减信用分,向社会公开1年。 强调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时间要求,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七、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主要管理人员缺岗、脱岗、违规串岗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给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扣减信用评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     八、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通过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扣减信用评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将未在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为“差”的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检查对象。 1.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今后需逐步加强信用管理,对本条标题进行修改。
2.压缩行文篇幅,直述信用管理具体措施。
3.促进市场主体更加重视信用信息的录入和自身信用建设。
    九、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功能,应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市场”“现场”联动。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将各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线上监管。对群众反映突出、社会影响大、隐患问题多的项目,要及时开展深入调查,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行为。    
   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要在隐患排查整治或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项目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省内全部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十一、实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监理单位,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施工、监理的项目列为建筑市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必要时进行驻场监管。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企业的;
2.因违反建筑施工承包、分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因出借监理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一、实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监理单位,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施工、监理的项目列为建筑市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必要时进行驻场监管。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企业的;
2.因违反建筑施工承包、分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3.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因出借监理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监管力度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适应。
    十二、设置重点监管地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辖市(示范区、实验区)、县(市、区),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地区,在全省予以通报,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并作为省级建筑市场检查重点地区。重点监管地区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地区的;
2.交办案件长期没有调查处理或敷衍应付,推诿扯皮,调查不深入、不认真的;
3.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1年以上零查处、零公开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
4.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和处罚信息未及时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十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级机关督办和影响较大的建筑市场违法线索列为督办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十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除无法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级机关督办和影响较大的建筑市场违法线索列为督办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增加投诉事项,表意更完整。
   十四、建立建筑市场清出机制。每年上半年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十四、实行建筑市场清出机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异常时间每连续满1个月,企业信用分扣减5分,扣完为止,异常状态结束后恢复已扣减信用分。每两年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1.经过两年实践,建筑市场清出机制基本已建立,并逐步成熟,故对标题进行修改。
2.按照“宽进严管重罚”基本思路,参照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做法,通过异常标注,加强行业企业日常监管。同时结合信用管理,鼓励企业保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从《若干措施》试行情况看,资质动态考核周期较长,为确保动态考核效果,且与产值参考区间对应,将每年开展一次修改为每两年一次。虽然资质动态考核的频率降低了,但增加资质异常标注措施后,市场清出的整体力度反而更大。

  附件:《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新旧内容对照表.xlsx

  2023年8月2日

文章来源于河南省住建厅,原文链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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