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信阳市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市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共审查450项建筑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建筑面积219.78万m2,其中本市设计企业承接设计项目183项,建筑面积81.91万m2,占总面积的37%,市外设计企业在我市承接设计项目267项,建筑面积137.87m2,占总面积的63%。通过审查,共发现违反法律法规132条;违反强制性条文310条,违反强条比率为70条/百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192条;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情况333条;违反一般条文情况6634条。
本季度,违反强制性条文比率70条/百项与上季度的130条/百项相比有明显下降,勘察设计质量稳步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勘察专业
2014年第三季度,勘察专业在图审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勘察任务委托书》、《野外工作量验收表》缺建设单位盖章;部分《勘察任务委托书》过于简单,未提供拟建物基本技术参数。
2.勘察依据中的部分规范未使用最新版本。
3.基岩的岩性描述中缺少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等内容,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第3.2.2、3.2.5条规定。
4.未进行场地土层剪切波速测试或测试孔数量不足,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1.3条规定。
5.只有横剖面没有纵剖面,不便于全面了解场地的地形及地层变化情况。
6.地下车库若为大面积整体车库,未布置专门勘察工作量,车库地基基础方案论证及基坑开挖支护方案论证依据不足。
7.拟建物地下室最大开挖深度大,应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7.4条规定,提供场地相应土层的三轴试验抗剪强度作为场地基坑支护设计参数依据。
8.地基基础方案论证太简单,未考虑地基处理的经济性,应结合场地±0.00米标高和场地地基土分布条件,提供多种地基基础方案供设计部门参考。
9.基坑设计参数中提供②③层土的С、Φ值应与相应土层的土工试验统计结果相一致。
10.报告容量太大,共包括36栋楼的地基勘察资料,不便于阅用,容易引起混淆,留存安全隐患。
11.拟建场地设计±0.00差异较大,应对±0.00差异较大的相临建筑地基进行稳定性评价,并应对场地边坡提供支护建议。
12. 报告中建议拟建物采用独立基础,应根据该拟建楼的场地自然标高及地基土分布特征,综合论证采用独立基础的可行性,并对其经济性进行分析。
13.建议斜长片麻岩为基础主要持力层,但缺乏该层的原位测试结果及岩样试验结果,提供承载力无依据。
14.建议拟建物基础持力层跨越两个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评价为均匀性地基不妥。
15.①层素填土负摩阻力标准值应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GB94-2008)第5.4.4条计算确定,报告给出-15kPa不妥。
16.腐蚀性评价中总矿化度的单位应为mg/L、HCO-3的单位应为mmol/L,报告中这两项指标的单位均存在错误。
17.场地淤泥土未进行有机质含量测试,建议拟建物地基采用喷粉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18.建议场地“抗浮水位标高为97.21m”依据不足,应结合拟建物±0.00米标高及拟建场地周边环境自然高程综合提供。抗浮验算可根据本区汇水面积内入渗水量与地下车库静荷重比较分析是否需采取永久抗浮措施。
19.复合地基处理时提供土层CFG桩的qpk值偏高,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结合该层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进行提供。
20.拟建场地有大范围新近填土,局部厚度达10米,地下水主要为赋存于填土的潜水,提供渗透系数10-5cm/s偏小,存在安全隐患。
21.拟建场地填土较厚,采用天然地基方案时开挖深度较大,报告应提供基坑稳定性分析及基坑设计参数。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时应进行专门基坑设计与评审。
22.幼儿园无波速测试资料,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1.3条规定。
2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6.5条规定:地下室在稳定地下水位作用下所受的浮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对临时高水位作用下所受浮力,在粘性土地基中可以根据当地经验适当折减。该条条文说明解释:地下室所受浮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即使在粘性土地基或地下室底板直接与基岩接触的情况下也不宜折减。报告将抗浮水位降低至4米不妥;报告中“本场地的抗浮水位相对标高建议为4.0米”也有误,应为地下4.0米。
24.场地类别划分有误,应补充场地特征周期值。
25.报告 “②层土底面坡度大于10%,判为均匀地基”,条件与结论矛盾。
26.应对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
27.场地类别为Ⅰ-Ⅱ类,应指明不同类别的划分界限,对同一建筑应按不利情况考虑。
28.桩基方案建议人工挖孔桩时穿透含潜水的砾砂层,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
29.基坑支护参数含潜水的砾砂层摩擦角40度偏高。
30.水质分析报告无责任人及单位签章。
31.场地类别判定应根据附近等效剪切波速及覆盖厚度合理确定,报告仅列出各土层平均波速,无法确守覆盖厚度内等效剪切波速,判定场地类别为II类缺乏依据。
32.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7条规定,应对基坑整体稳定性、基坑支护方案、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33.应提供场地土标准冻结深度及地下室抗浮评价内容。
34.土工试验结果未进行分层统计。
35.工程地质剖面图的水平比例尺太小,剖面图不能真实反映场地地层分布情况;部分剖面图中地层层位线、地层图例混乱;建议根据场地地层分布及拟建物分布情况重新出剖面图。
36.平面图应标出指北针、拟建物角点坐标及地下室轮廓线。
37.细砂层标贯击数4-6击,应为松散,报告将其定为稍密有误,同时请校核标贯击数的真实性。
38.报告未提供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判定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为94米无依据。
39.地基均匀性评价应按单幢建筑分开评价,报告笼统地将所有拟建物一起进行评价没有针对性,不满足规范要求。
40.勘探孔孔深未考虑场地整平标高的影响,致使部分勘探孔孔深在场地整平后无法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年版)第4.1.18条要求。如ZK22号孔孔底标高80.75米,场地整平标高83.5米,场地整平后该孔孔深仅2.75米,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41.提供地层的人工挖孔桩设计参数qpk建议值偏大,存在安全隐患。
42.带有附楼的建筑应补充高低层建筑差异沉降评价内容。
43.同一场地的正式勘察报告与补充勘察资料中,相同粘性土层的直剪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别,应分析原因,提供真实的设计参数。
44.基坑支护方案过于简单,“建议采用排桩”且没有具体到采用哪种桩型,也没有提供桩的设计参数;应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7.1条规定,对基坑支护方案提出建议。
45.应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8.6条规定,对地下室及地下车库进行抗浮评价。
46.提供土层的渗透系数出现概念错误,建议①层填土的渗透性比②层粉质粘土的还小,出现原则性错误。
47.提供地基土层的压缩模量Es值偏高,与该层土的标准贯入试验结果、该层土的fak提供值均不相符,据此数据进行变形验算存在安全隐患。
48.“场地土类型属中软土类型”划分太笼统,应综合相应土层的剪切波速值和提供的fak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表4.1.3条规定分层划分。
49.报告未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8款规定。
50.地基承载力进行深宽修正时其基础埋置深度取值不符合《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2.4条规定要求。
(二)建筑设计专业
建筑节能方面:
1.节能设计指标数据、外窗材料、保温材料厚度等内容同图纸节能专篇、备案表不一致,节能备案表漏填、错填内容较多,外墙未考虑热桥梁、柱取平均传热系数。
2.节能计算设计报告书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传热系数未按规范JGJ253-2011第5.1.4条取值进行节能计算设计。
建筑施工图设计方面:
1.总平面图未按《建筑工程施工图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第4.2.4条要求设计,应该注明±0.000绝对高程、定位坐标、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应用和设计不满足要求,无障碍平台在门开启状态下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违反较多,普遍缺少无障碍住房的设计,
3. 高层住宅的地下汽车库变配电室、机房和其他房间与停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违反规范要求。
4.11+1、18+1跃层住宅建筑总高度分别超过34.5、55.5米,其疏散和防火设计按规范要求12层应设计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19层疏散楼梯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5.中小学校教室前端侧窗侧窗窗端墙的长度按规范要求不应小于1米,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米。
6.单元式和塔式住宅的概念不清,对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理解划分及应用具体条文有误。
7.安全玻璃使用范围未按《全国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2009第201页第10.6.2条说明完整。
8.塑钢推拉窗、铝合金推拉窗普遍未按规范要求注明设计防脱落装置。
总体情况:图纸质量有所改善,建筑专业设计人员在逐步重视提高对规范的阅读理解水平;但仍需继续加强对近年新颁布的规范及条文解释的研读和理解,进一步提高整体设计水平。
(三)结构设计专业
结构建模计算方面:
1.结施图中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与计算模型中不一致,复核修改。
2.高层计算时,结构刚度比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3.7条。
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15条,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
4.高层结构计算时未考虑偶然偏心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3条。
5.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1款,结构应补充计算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地基基础方面:
1.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6条5款,位于同一轴线上的相邻跨连系梁纵筋应连通。
2.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2.7条,应补充软弱下卧层承载力计算。
3.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条采用防水混凝土,且对纯地下室工程尚应进行抗浮计算。
4.底框结构基础形式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8条5款。
5.两桩承台竖向分布筋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4.2.3条2款。
砌体结构方面:
1.过渡层砌体墙,宽度不小于1.2m的门洞和2.1m的窗洞,洞口两侧未设置构造柱,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5.2条5款。
2.砌体墙段局部尺寸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7.1.6条。
3.过渡层楼板配筋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10.4.12条。
4.房屋转角处应根据GB50011-2010第7.1.7-1(2)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5.底框结构布置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8条。
多层混凝土结构方面:
1.结构有较大开洞,有效楼板宽度小于楼面宽度的50%,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4.7条及3.4.8条采取措施。
2.楼面板的跨厚比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1.2条1款
3.剪力墙边缘构件当其一端为墙或全部为墙时其箍筋φ6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2.17条。
4.异形楼板凸角部分配筋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1.6条3款要求配筋。
5.部分框架梁箍筋最大间距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表6.3.2-2。
高层混凝土结构方面:
1.底部加强区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筋及配箍率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5条1、2款。
2.剪力墙高厚比较大时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条1款进行墙体稳定性验算。
3.约束边缘构件体积配箍率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5条1款。
4.框剪结构剪力墙布置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8.1.7条。
各结构通病:
1.未注明沉降观测点,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4条第4款。
2.框架结构梯梁支承在梯柱和结构墙、柱上时,梯梁(TL2)箍筋加密区间距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3条。
3.±0.000绝对高程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3条第3款明确,以便校核与自然地面高差关系。。
4.钢结构柱脚应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3条采取防护措施。
5.图纸不全,缺结构设计总说明,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3条。
6.框架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5条,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四)电气设计专业
1.回路导体截面选择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4.2条要求。
2.火灾报警系统及平面图中,系统总线上每个短路隔离器所保护的现场部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条,且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地址总数应符合上述规范的第3.1.5条。
3.消防设备双电源配电的系统中,消防设备的保护用断路器其过电流脱扣器为热磁脱扣,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2.3条5-3款。
4.消防配电线路的保护用断路器其过电流动作特性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6.4条。
5.公共建筑未设分项电力计量装置,无法实现节能考核。
(五)给排水设计专业
1.宿舍居室内没设水表,违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6.1.7条。
2.生活饮用水池或水箱未注明配置消毒措施,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6.7条。
3.消防水泵的试水管设在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后,无法起到消防泵试水作用。
4.地下车库(兼做人防)消火栓箱内未设消防软管卷盘,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P28-7.6.1.6。
5.地下车库消防管道穿过防火卷帘,影响防火卷帘升降。
6.十一层住宅和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公建未设太阳能给水系统,违反信政办〔2014〕93号P11。
7.屋顶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给水进水管口标高没标注,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大于150mm的要求。
8.立管底部架空时及地下室排水立管底部和排水横管转弯处未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违反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3.22条。
(六)暖通设计专业
1.公用配电所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见GB50736-2012第6 .3. 7中4条。
2.车库的排风(烟)系统未考虑消声措施,不符合JGJ100-98的第3.2.11条。
3.暖通节能设计备案表里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未填写。
4.设计依据缺《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5.楼梯间加压送风机出口处,建议加止回阀。见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12系列图集,12YN5-1第4页。
6.应注明各种通风、排烟系统管材的壁厚,不便施工及做预算。
三、处理意见
(一)信阳(新县)金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建筑专业负责人兰琼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严重,决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及结构专业负责人焦文红,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建筑专业负责人龙武,河南智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建筑专业负责人郭谦骅,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和商城县金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较多,特提出通报批评。
四、整改要求
对于以上被处理的勘察设计企业,请在10日内将整改报告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我局勘察设计科,逾期未报或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我局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1.各勘察设计企业要针对通报情况,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相关规范的学习和研读,经常性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切实提高个人从业能力;要认真落实企业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奖罚制度,切实提高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2.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持续强化审查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加强知识更新,确保国家工程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坚持原则,据实上报施工图审查情况。
3.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制度,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
附:1.信阳市2014年第三季度勘察设计质量汇总表
2.信阳市2014年第三季度勘察设计质量明细表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22日
文章来源于信阳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 关于信阳市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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