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以及《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监管银行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阳监管分局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公布考评结果。
第五条 中心城区、各县(市、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日常业务管理、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群众投诉等方式记录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及时上报市住建局。
第六条 市住建局年度考评时,监管部门日常上报信息记录分值作为起始分。基础分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对监管银行的日常记录分值或年度考评分值低于60分时,暂停该监管银行全市新增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三个月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考评,合格后恢复其监管业务,不合格的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第七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与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业务负责人,并配备专门的经办人员,积极配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对监管银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执行:
(一)未及时将按揭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每次扣5分;
(二)擅自将按揭贷款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的;截留或拨付到监管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每次扣15分;
(三)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擅自拨付、扣划、挪用监管资金的,每次扣20分;
(四)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依法通过柜面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每次扣5分;
(五)对未标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编号,产生的不明入账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核实资金来源并调整的,每笔扣1分;
(六)自收到《监管资金拨付意见书》后,企业提供要素齐全、准确无误转账凭证,符合预售资金拨付条件,未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的,每次扣5分;
(七)无故缺席预售资金监管会议、培训、约谈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
(八)未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定期与监管部门对账的,每次扣3分;
(九)未规范整理、收集拨付相关资料的,每次扣3分;
第九条 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考评计分中加10分。
第十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上报后,市住建局暂停其全市新增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
(一)拒不接受监管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的;
(二)拒不协助监管部门工作需要查询企业为逃避资金监管开设的账户的;
(三) 不履行监管协议约定义务,监管机构约谈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四)监管银行在对具体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无故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不可抗力的除外)的,给房地产企业或购房人造成损失的;
(五)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被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选择监管银行,原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全部划转至新的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每季度初对上季度日常管理工作中受理并调查核实的投诉、举报事项及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度初对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评结果抄报市金融主管部门和各监管银行上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通知监管银行。
附件:关于对《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考评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x
文章来源于南阳市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考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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