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建工行业一站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乡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乡监管分局        中共新乡市委宣传部


        中共新乡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611


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关于房地产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要求,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延长到借款人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男68周岁、女63周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同在新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包含各县〔市、区〕)。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建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多措并举促进住房消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行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积极开展住房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等主动让利优惠,降低居民购房成本。鼓励院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团购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服务。金融机构应根据河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房贷利率的自律约定,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等)

(五)丰富青年群体住房贷款服务。鼓励商业银行面向在新就业创业青年群体,提供特色住房贷款金融产品及多样化还款方式。(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等)

(六)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做好“金融16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等延期政策的落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等)

三、严控市场增量

(七)严控土地增量。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结合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审批。同时,根据非住宅用房存量和去化周期,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等)

(八)严控商品房增量。结合商品房销售和库存情况,合理把握商品房供应节奏,严格把控在建未售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推动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四、优化市场存量

(九)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平台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和安置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行新乡市分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活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房地产市场转型,推动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拓宽住房租赁发展路径。全面落实《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住房租赁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利用已建成或存量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新乡金融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新乡市分行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持续落实城中村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快实施群众改造意愿强烈、资金能够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做好项目储备、筛选工作,建立项目库。通过“一村一策”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债等各类资金支持,统筹使用、形成合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改造,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乡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新乡市分行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推行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在新实施的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原则上全市不再供应安置房用地,推行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优化计算规则,提升实际得房率。优化阳台计容建筑面积和房屋产权计算规则,主体结构外的封闭阳台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和房屋产权。设备平台、飘窗等功能性空间在限定尺寸内可不计入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十四)降低开发企业经营成本。强化水气暖集成服务、联合报装,加快业务流程审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水气暖等配套设施,取消行业部门垄断,实行市场化运作,降低企业开发成本。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减少测绘环节,提升测绘服务质量,推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十五)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不再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定价,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备案)手续进行销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十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商业、住宅用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采取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在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七)减免配建公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依法依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

(十八)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金比例。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发展,对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金比例降低为3%。(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九)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所在区内接收学校(具体范围详见每年市区招生文件)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购房人(非我市市区户口)凭不动产权证(或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凭证)和卡式居住证,可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子女进行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二十)实施差别化环保监管。落实《河南省重大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工地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于满足保障白名单准入条件的施工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不停工。创新执法检查方式,通过部门互联共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等非接触手段进行巡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批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科学确定特殊地块地价。部分因征收成本倒挂、片区价格要求、历史遗留问题、多次流拍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让的特殊地块,可以“一事一议”,经辖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市资源规划局组织辖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共同会商研判,科学合理确定建议起始价,提交市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设定委员会审议。(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稳妥处置“工抵房”。开发企业因资金困难拖欠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款、材料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款项的,可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商议以本项目商品房抵扣工程款等相关款项(简称“工抵房”)。

开发企业采取“以房抵债”方式抵扣债务的,仅限于抵扣应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预售许可总套数10%的“工抵房”直接进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应提供抵债协议、发票等相关材料,经监管部门核实后,核减相对应的已完工工程量及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房抵债”涉及的房屋,监管部门可为抵债协议指定方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可待实际购房人确定后为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手续,只允许进行一次网签备案更名。“工抵房”销售变现时,销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直接拨付至抵扣工程款单位。办理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系统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做好税务登记衔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新乡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新乡市分行、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二十三)积极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开展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专项行动,分类施策,集中攻坚,切实解决各类影响办证问题。(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

六、提高住房质量

(二十四)推行“好房子”试点项目建设。鼓励房企选取新增挂牌出让土地,开展“好房子”试点项目建设,在选址上完善配套、在户型上优化结构、在居住细节上拓展功能,从空间布局、环境营造、建筑风格、结构建材、节能环保、物业服务延伸、康养配套、智慧社区等方面进行全面提升,建设高品质住宅,服务保障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

(二十五)优化地块容积率标准。自2024年2月29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居住或商住项目,所需配建的社区综合用房、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地上开闭所、地上配电室、地上热交换站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二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宣传矩阵,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企稳向好态势的宣传报道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增强消费信心,加大对散播不实言论、恶意唱衰房地产市场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等)

以上措施适用范围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和经开区。各县(市)和平原示范区可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文章来源于新乡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筑小航-为建筑业效率而生!
© 版权声明
THE END
此条有用,点赞收藏。如有疑问,相约评论区!
点赞120打赏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您对此条如何看?请留下您的意见和疑问。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快捷回复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