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不断加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健全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燃气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违规从事无证经营燃气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现将近期对内黄县赐福液化气站无证经营行为的执法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内黄县赐福液化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6月23日到期,内黄县住建局7月14日向该企业下达《停业通知书》,要求其停业整顿,停止一切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等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停业期间安全管理责任。
7月30日,市燃气专班发现该企业仍在违规充装、销售液化气后,立即向内黄县人民政府下达交办通知,要求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立案调查情况
2025年8月6日,内黄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内黄县赐福液化气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赐福液化气站于2025年6月24日至8月5日无证经营液化气经营量为12500公斤,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根据该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15000公斤以下。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确定该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
三、执法处罚情况
2025年8月15日,内黄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向内黄县赐福液化气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城综城建罚决字〔2025〕第013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当日,该企业缴纳罚款完毕。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各项要求,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8月22日
文章来源于安阳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关于内黄县赐福液化气站无证经营行为 执法处罚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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