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担保机构,各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建建管〔20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在新乡市全域范围内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今日起,新乡市全域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应在正式开工建设前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2021年1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已开工未竣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在1个月内补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额。
二、各有关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遵循“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新乡市住建局许可的经办机构中自主选取担保保证人。
三、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现项目在开工后仍未办理的,可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进行通报批评并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2022年9月1日
文章来源于新乡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关于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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