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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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16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事先告知(含听证);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处罚决定审批;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于商丘市住建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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