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七条“工程业绩”。
二、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六条“工程业绩分值”。
三、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八条“工程业绩分值”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
四、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九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于河南省住建厅,原文链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

© 版权声明
本资讯不代表筑小讯的观点、立场,所涉信息、数据来源于省市部建委公开发布的信息或第三方,筑小讯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参考。如果您认为本条资讯存在侵权或不妥之处,请通过官网客服或邮件(zxp@xddjob.com)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或纠正。如因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THE END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