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方: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
委托期限:本委托书长期有效,直至委托人书面通知终止为止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苏建设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5号
受委托方: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艳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榆林北路6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委托方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实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为明确受委托方的职权和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双方特签订本委托书如下:
一、 委托执法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受委托方的委托执法权限范围:
1.对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对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3.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实施监督。
4.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城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文章来源于郑州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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