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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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许政〔2017〕7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我市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提升业主居住品质,拟对本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补建。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补建原因

部分住宅小区业主因历史原因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得不到及时维修,造成业主矛盾激化,物业管理困难。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对于解决好房屋开发“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房屋保修期满后的正常使用、保值增值,以及构建和谐居住环境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补建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已建成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的住宅小区(需补建小区明细详见附件)。

三、补建标准

依据《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6元的标准交存。

四、补建流程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拟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方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全程参与,实时监督。方案应包括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款账户、交款期限、表决形式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引导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拟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方案。业主大会条件不成熟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拟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方案,方案内容和表决标准同上。

五、公示期限

本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业主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交意见。    

咨询电话:0374—2166796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1日

附件:需补建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明细表

需补建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明细表.pdf

文章来源于许昌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关于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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