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废止《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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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周发改体改〔2025156号)规定,经认真梳理研判,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周建〔202160号部分内容审批依据法律效力不足,现就有关内容进行废止。

一、废止内容

《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周建〔202160号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可提前招标投标的条件:1.项目已审批(已批复可研)核准备案,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初步设计已批复;2.招拍挂土地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划拨土地已通过土地预审;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单位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并承诺具备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以上内容废止。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的法律依据是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而制定的,省文件中不涉及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可提前招标投标的条件”的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5年6月6日

周建【2025】19号周口市住建局关于废止《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pdf

文章来源于周口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废止《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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