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双拖欠”问题源头治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9日
郑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通知》(建市〔2022〕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豫建行规〔2024〕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建文〔2020〕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应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施工企业所招用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关于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监管落实情况。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郑州市建设劳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信息,并实现与国家、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联通、共享。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均要纳入市平台,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督导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及时、真实、完整的上传市平台。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并负责与市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互联,其他参建单位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二)与施工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为施工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
(三)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工程款支付协调和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妥善处理与各分包企业关于工程款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四)依法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培训,并在市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工程项目开工30日内,负责在市平台上进行工程项目的注册、联网和建筑工人的实名信息认证录入、考勤,同时上传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关信息。项目的施工状态(预开工、在建、停工、完工待验收及竣工)信息需要变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市平台,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三)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按要求配备考勤设备,实现考勤数据直接上传,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四)在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负责实名制信息化平台的数据维护和使用;
(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监理企业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注册使用的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考勤情况等;
(三)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应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九条 专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的管理相关规定,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且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十条 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二)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三)接受实名制管理培训,按照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基础信息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报实名制信息,完成登记;
(四)配合现场管理,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本级监管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列入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劳动用工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核查劳动用工情况;
(二)核查劳动者技能培训、岗位资格、实名登记等信息;
(三)检查有关劳动用工合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检查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或者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诚信档案,视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市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建筑工人施工所在的项目名称、从事的工种、期限等。施工企业、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应及时逐级上传到市级、省级、部级实名制监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其重新进行实名制管理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和虹膜生物识别技术等进行电子打卡:
(一)电子考勤设备须采用双目摄像头,禁止使用照片打卡;
(二)考勤人员信息录入必须和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避免人、证不一致;
(三)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禁止在施工现场以外进行打卡。
(四)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自工程竣工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电子考勤。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信息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5日内通过市平台进行更新。施工企业应当将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每月实名制考勤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采集记录的信息应作为本市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及市场监督的重要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人进场施工作业的认定和劳动薪酬的核算;
(二)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认定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三)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资专管员是实名制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其所负责项目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郑州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创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程款,引发讨要工程款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引发讨薪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围门堵路等非法手段以讨要建筑工人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违反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约谈两次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拒不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责令整改到期后30天内仍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在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指定施工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对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市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要加强对市平台的使用监管,若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泄露、非法使用、非法买卖等造成有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人员违反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于郑州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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