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2020〕44号)印发以来,我市全力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积极响应群众期盼,高效开展联合审批,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化解矛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推进。为使实现加装电梯全过程各方面更具操作性、高效性,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措施》作为补充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3日
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
若干措施
为加快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为出资业主,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原则,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业主。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申请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加装初步方案,加装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费用预算、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街道(乡镇)应当在社区(村)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及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查,出具评估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条 “一户申请即启动”,申请单元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由社区(村)启动征询相关业主意愿工作,指导监督业主组织(业委会或物管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业主同意比例达到《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第四条 社区(村)组织对审查通过的初步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经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公示,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需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才可申请联合审查。
第五条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社区(村)要及时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组织调解,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业主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寻求同一单元不同楼层业主利益最大公约数,促使单元业主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可探索采取多种方式给予一层业主适当补偿,促使单元业主达成调解协议。
第六条 电梯交付使用后,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电梯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管理义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相关业主应按照协议约定付费。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探索建立以住宅单元为单位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为小区设施设备的后续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居民自筹为主,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在达到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后按程序申请本幢或单元住房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本级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可给予支持。鼓励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小区加装电梯,可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用于部分基础工程。
第八条 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加装电梯工作体系,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优化条块结合的协作联动机制。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通过在小区单元门口张贴、业主微信群发送加装电梯明白卡,以及在小区内开展现场政策答疑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规划核实等方面具体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加装电梯实施条件联合审查、建筑施工图审查环节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维护维修、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民政、公安、城管、财政、生态环境、人防以及有关管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做好加装电梯工程相关监督管理、指导和具体工作。
第十条 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且正常开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行为,加装电梯单元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文章来源于新乡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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