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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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等有关规定,现将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0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374-2161527

电子邮箱:xcszrqk@163.com

附    件: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协会、市装饰装修协会、各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供气主体责任

(一)健全管理机制。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供气范围内住宅小区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供应安全评估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住宅小区燃气安全隐患。

(二)落实网格服务。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每个住宅小区明确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作为网格员,通过加入小区业主信息群等形式,直接对接用户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沟通联系,建立并落实“一对一”结对联络机制。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关于燃气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立即响应并按规定时限予以处置。

(三)加强宣传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燃气宣传“进小区”活动,讲解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方法及泄漏处置措施,鼓励用户投保燃气相关责任保险。燃气经营企业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交流和培训教育,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本小区燃气设施的位置、性能和安全使用方法,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物业服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现场指导,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入户安检。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频次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予以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检”时,要同时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多次告知仍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企业配合在小区内公示安全隐患情况,由燃气经营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联合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暂时停止供气,用户整改后按规定及时恢复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小区入户安检底册,将长期无人居住用户、到访不遇用户等特殊用户单独建立台账,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属地办事处报备,联合采取措施进行入户安检、安全排查等工作,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五)防止施工破坏。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第三方施工技术交底义务,加大巡查频次,做好现场指导,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动土施工作业的通知后及时赶赴现场,准确提供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防止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产生破坏,确保安全施工。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履行安全协管义务

(一)履行配合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燃气安全管理联系人,专职负责与燃气经营企业网格员对接,协助其进入业主信息群开展燃气相关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小区居民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免费提供宣传场所,协助张贴发放宣传资料;为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执行日常维护、维修、安检、应急抢险任务及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要书面告知用户在装修前及时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网格员对户内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了解燃气管道保护注意事项;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

(二)落实预警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改装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到场排查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涉及燃气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到场抢险,及时报告属地办事处和应急、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强化施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小区公共区域内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施工单位动土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留存通知记录,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进行技术对接,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后方可动工,防止因燃气设施遭到破坏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小区业主房屋装修期间,要加强现场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对接,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执行禁令。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禁止利用公共电梯运输液化气钢瓶以及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在日常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后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

三、装饰装修企业要严守安全底线

(一)落实安全告知。装饰装修企业在承接涉及燃气管道的装修工程时,应向业主明确告知需提前联系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状况。

(二)严禁私改设施。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对燃气经营企业指出的安全隐患或提出的安全要求,要积极配合整改。施工中如发现燃气管道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

(四)遵守监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对因违规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政府监管与协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小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要依法履职,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物业小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强化燃气安全监管。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提高入户安检质量,提升隐患排查处置能力,推动实现小区燃气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燃气安全主体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强化物业监管职责。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燃气安全协管职责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和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配合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燃气安全告知义务、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报告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装修行业监管。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施工期间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监管,对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自身责任,加强沟通协作,狠抓工作落实,共同筑牢我市住宅小区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9日

文章来源于许昌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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