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海绵设施长期稳定发挥功能,巩固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成效,构建“规、建、管、养”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发挥“渗、滞、蓄、净、用、排”功能,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雨水渗透、调蓄、净化、利用、排放功能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旱溪、绿色屋顶、湿塘、雨水湿地、渗井、蓄水池、雨水罐及配套监测设施等。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遵循“谁建设、谁移交、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同步管理”的“四同步”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专业运维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的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会同园林绿化有关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维技术相关细则。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市政类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监督使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验收与移交管理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二)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检测合格,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在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已编制完整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养护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市管理局、财政局与接收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以下:
(一)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交接验收证书;
(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三)海绵设施清单等资料。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移交条件的,双方签订《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交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内容、验收意见、附件等内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运行维护。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接收单位: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类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市、县(区)具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部门接收;
(二)建筑与小区类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
(三)学校、医院、机关等公共建筑配套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接收;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接收单位。
第十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相关资料应当报所在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行维护责任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运维人员;
(二)定期对海绵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淤积物、垃圾和杂草,修复损坏设施;
(三)建立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档案,如实记录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
(四)接受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污水等废弃物;
(三)在海绵城市设施上设置障碍物、种植深根植物或硬化地面;
(四)在雨水行泄通道、调蓄塘、雨水湿地等区域从事养殖、垂钓、游泳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确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构筑物或建筑物,永久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运行维修要求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不同类型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运维要求按照《安阳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手册》执行。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和维护,重点清理淤积物、检查排水口和溢流口畅通情况、修复损坏设施,确保汛期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足额纳入对应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需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功能类型、运维养护标准、当期物价变动水平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年度运维经费定额标准,并建立常态化经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保障海绵城市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所有权人承担。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提高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文章来源于安阳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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