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完善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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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8月18日,市住建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订是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补齐预售资金监管短板的关键举措。通过提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强化资金闭环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优先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防止资金挪作他用,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重点修订三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核定单价。原通知发布三年以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标准等因素发生变化,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需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变动适时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核定单价中高层(10层以下)由2600元/㎡调整至2700元/㎡、高层(10层及以上)由2950元/㎡调整至3100元/㎡(以上单价均含不可预见费)。

二是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重要拨付节点。结合目前商品房预售许可封顶办理的情况修改重点监管资金重要拨付节点。删除原通知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层数的二分之一前,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不低于60%”;“主体结构建设层数建成二分之一以上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不低于50%”两个节点。增加“完成门窗、电梯、装修工程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不低于15%”一个节点,在保证项目配套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便于开发企业便捷、灵活使用监管资金。

三是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不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精神,重点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不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待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相关文件修订实施后,将另行印发补充通知,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建安区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原《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许建发〔2023〕24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文章来源于许昌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我市修订完善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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