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下合称输供电企业)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统一指导和管理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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