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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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社规 〔2019〕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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