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认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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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鄢陵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许昌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鄢陵县张桥镇张南村经营的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许昌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的液化气站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许昌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鄢陵县张桥镇张南村经营的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406公斤燃气,该公司经营的液化气站涉嫌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行为。

【法律分析】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鄢陵县住建局依法对该液化气站责令改正,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燃气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燃气安全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燃气安全意识,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

文章来源于许昌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从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认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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