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市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市场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程序,强化行政审批管理
(一)执行”先设计、后审查、再施工”程序。除住宅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外,各类城市装饰装修工程均应严格执行”先设计、后审查、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得《河南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严禁无图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施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
(二)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装饰装修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前文所称“特殊建设工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三)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标准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上述条件满足其中之一的,均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四)限额以下工程纳入属地管理。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虽免办施工许可,但装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管理单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管理单位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已擅自开工的,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或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一)违反消防设计审查规定的处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施工图审查规定的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施工许可规定的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或备案规定的处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限额以下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施工的限额以下工程,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装饰装修信用惩戒。对多次违规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纳入信用不良记录,限制其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业务,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动员,进一步加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辖区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监管责任单位指导,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安全培训,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提高相关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如在小区单元门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群众对违规装修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相关单位要对擅自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燃气设施等危害房屋安全的野蛮施工行为进行加强监管,规范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秩序。
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工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2日
文章来源于商丘市住建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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