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李玉伟(身份证号4129241966030213**)、厉涛(身份证号4129211974111415**)、薄光杰(身份证号4129011976081515**)、成永基(身份证号4113251997070282**)、刘寅显(身份证号4129011973050538**)、王海燕(身份证号4129241975072131**)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陈冬方(身份证号4113281999010121**)、葛野(身份证号4113291999042200**)、赵鹏(身份证号4113811983020335**)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非本人居住。
以上行为违反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2〕28号)第二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租住行为监督检查参照(宛政办〔2016〕62号)文件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及三十二条第三款:“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之规定。现取消以上九户承租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承租房源收回,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特此公示
2023年10月9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关于取消李玉伟、历涛等九户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公示.pdf
文章来源于南阳市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关于取消李玉伟、历涛等九户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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