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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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的各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8月28日


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总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登记、告知、复核、上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公布、管理等工作。市、区两级住建局按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核发权限进行管理;各县(市)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限额以下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未办理的项目,自项目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之内发现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也应当进行记分管理。

第六条  依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记分规则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扣分。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9.签署虚假文件的;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整改要求的,或工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停工,仍继续施工的;

15.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经主管部门约谈后拒不整改的;

16.未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或未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实名制考勤天数少于当月施工天数80%,或在实名制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9.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或未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拒不整改的;

10.未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河南省住建厅、安阳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11.所负责的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市政工程产生投诉举报及信访事项,负有处理义务未及时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或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岗履职的;

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应当签字盖章的文件上签字盖章,或不及时签字盖章的;

7.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事件或未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的;

8.未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施工许可核发住建部门、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项目总监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扣分。

(一)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未按照规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的;

2.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未书面报告的;

3.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或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检查的;

4.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或项目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未立即向住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7.未正确履行职责,所监理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三)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2.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未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

4.合同约定的项目总监未在岗履职,或未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擅自变更项目总监,或实名制考勤天数少于当月施工天数80%,或在实名制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5.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6.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情况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7.未正确履行职责,所监理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河南省住建厅、安阳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8.所监理的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市政工程产生投诉举报及信访事项,负有处理义务未及时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

2.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3.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

4.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

7.未正确履行职责,所监理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施工许可核发住建部门、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在日常监督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中发现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查证后,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送达《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告知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予采纳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异议申请的,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送达《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在场或未到场的,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或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的,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告知及认定程序后,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汇总,通过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计扣分达到6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由住建部门所负责、监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警示约谈,加大检查频次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二)累计记分满12分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执业1年,建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程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情节严重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所负责、监理的项目限制参与住建领域评优评先;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同一项目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出现2次及以上累计记分满12分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限制该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承揽新的业务。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可通过及时履行义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承诺等方式向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缩短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但缩短的期限最短不短于3个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告知书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我单位        日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在             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期间,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分并向社会公开。

如对本认定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电话:    

地址:       

       

签收人:                 手机号码:

签收单位:               签收日期:


 

附件2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通知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查,你在             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期间,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依法作出《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告知书》你于        日签收,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研究,我单位决定不予采纳该异议申请意见(或未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根据《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   分并向社会公开。

 

       

 

签收人:                 手机号码:

签收单位:               签收日期:


附件3

暂停执业资格通知书

 

(姓  名)

经查,你近一年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已达到或超过12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在安阳市范围内暂停执业    个月。

你所注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本通知书下发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否则你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项目应当停工。

 

 

    年  月  日

 

 

签收人:                 手机号码:

签收单位:               签收日期:


附件4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局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行为事实

扣分分值

认定日期

截止日期

异议申请

备注

1

(未提出

(不予采纳

2

(未提出

(不予采纳

3

4

 

文章来源于安阳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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