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项目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我局制定了《安阳市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安阳市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项目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工人工资,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结算备案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与招投标事务中心负责。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四、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过程结算价款与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五、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采用过程结算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过程结算的节点;
(二)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
(三)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
(四)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过程结算价款;
(六)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七)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
(八)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七、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原则上最长时间不超30天)完成承包人提交过程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八、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需每次过程结算完成之日起5日内进行过程结算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经建设、施工双方签章完整的过程结算文件(原件电子扫描件);
(三)《安阳市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表》(附件)。
九、备案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过程结算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过程结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过程结算是房地产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的依据,未进行过程结算备案的项目施工过程中不予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十二、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阳市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表
附件
安阳市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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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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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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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同价 (万元) |
现节点结算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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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结算节点 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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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过程结算节点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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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造价专业人员 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签 章)
施工单位(全称) (盖章) |
建设方造价专业人员 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签 章)
建设单位(全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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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结算备案 管理机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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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
文章来源于安阳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房地产项目过程结算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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