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豫建行规〔2024)1号)相关要求,我局对2023年和2024年连续两年无产值且多项资质被标注异常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经核查,部分企业不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经研究决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拟对364家企业撤回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资质。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我局将依法依规撤回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于周口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关于撤回部分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事先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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