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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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优化施工结算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结算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5日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结算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优化施工结算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做好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6〕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及履约活动。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应当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依规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据本指导意见,强化合同管理和信用约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自身市场行为。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资金保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充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资金来源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确保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对不满足资金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或开工建设。超出预算的部分,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第七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变更签证时限、工程结算审核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付款期限和比例等合同必备条款。

第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季度或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各结算周期的结算范围、计价规则、结算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约定。

第九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社会投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鼓励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和进度款支付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进度款。工程结算审核的具体期限,自承包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送审资料之日起,至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任何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办结结算审核的,发包方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的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价款。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实际施工活动相对应担保期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金额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将担保凭证上传至郑州市建设劳务服务平台。

第五章 工程款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和比例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原因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建设单位委托的竣工决(结)算审计费用应计入项目建设管理费或工程其他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得将因核减产生的审计费用与工程结算费用挂钩。

第十七条 推行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将人工费用单独列支并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审计、未完成竣工验收、未达到项目整体交付等不合理条件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对应的工程款。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账款等条款。

第六章 合同履约与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确认手续。涉及价款调整的,应当在变更确认后14日内签订变更价款确认单,并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调整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并落实相应资金来源,不得以概算不足等理由拖延确认或支付。

第七章 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款审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对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分包单位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工作。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依法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于郑州市住建局,原文链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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