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决房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部分产权转换全部产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房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改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所需材料
产权单位填写《商丘市部分产权转换全部产权登记审批表》《房改房部分产权变全部产权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见附件),房改人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房屋部分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审核。
二、产权单位灭失、失联问题
因产权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盖章);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盖章)。
三、市直房改成本价
1995年:460元/m²
1996年:520元/m²
1997年:580元/m²
1998年:620元/m²
1999年:640元/m²
2000年:670元/m²
2001年:700元/m²
四、办理时限
自发文之日起,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
附件:1.《商丘市部分产权转换全部产权登记审批表》.docx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5日
文章来源于商丘市住建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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